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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3     来源:     浏览:1859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提高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进一步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设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具体评审由奖励委批准组成的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

第三条 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分别设金、银、铜奖三个等级,获奖名额按奖励委通过的获奖比例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工程技术先进、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质量上乘、工程效益显著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其业主或承担单位须为中国法人。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及以上、评选年份前推5年以内完成的,项目测绘经费达到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七条 参评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专业类型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含测绘航空摄影);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制图等。对于涉及多专业的项目,申报时可选择一个主导专业。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项目的技术、管理、质量、效益、规模及难度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技术应体现在技术设计的规范性,采用技术标准的针对性,以及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等;管理应体现在项目组织的合理性,成本、工期及安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文档编制的规范性等;质量应体现在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过程质量检验的符合性,以及成果验收的合规性与质量评价等;效益主要指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项目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业主、用户的满意度等;规模及难度是指项目测绘资金总额、实施难度及成果数量等。

第九条 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价体系分五项一级指标,共包括12项二级指标。各指标及权重设定如下:

1、工程技术先进性,权重20%

a)技术设计规范性,权重8%

b)技术标准针对性,权重6%

c)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先进性,权重6%

2、工程管理科学性,权重20%

a)项目组织合理性,权重6%

b)成本、工期及安全控制有效性,权重6%

c)文档编制规范性,权重8%

3、工程质量水平,权重25%

a)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权重5%

b)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性,权重5%

c)成果验收合规性及质量评价,权重15%

4、工程效益性评价,权重20%

a)预期目标实现情况,权重6%

b)社会经济效益情况,权重8%

c)业主、用户满意度,权重6%

5、工程规模及实施难度,权重15%

第十条 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时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记。对每个项目的评价记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每个评价指标项的分值分好、较好、中、下四个档次。综合得分达90分及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89分可提名银奖,65~79分可提名铜奖,65分以下不授奖。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学会申报不超过2项。拟加入学会团体会员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视为学会准团体会员,也可直接向学会申报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材料与入会申请须一并提交,且于项目初审前办毕入会手续)。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组织本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报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具体推荐名额由中国测绘学会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必须出具立项依据性文件,包括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已通过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甲方单位组织的验收或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其成果已为用户使用的工程项目。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涉及大型地图集编制的成果还应有法定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申报项目的内容应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专业及等级范围。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全国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一)、(二)、(三)、(四),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设计书(含设计书评审意见);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成果目录与示例;项目验收(或评审)书(复印件);项目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项目使用软硬件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等)及出具检测报告单位的资质材料复印件,项目成果应用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及用户意见;项目已获有关表彰的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和特色的材料。地图编制项目应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及相应附件。申报表须经申报或推荐单位盖章。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填写齐全的均可提交评选;有缺漏的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后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进入终审答辩的项目,须由第一完成人现场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经书面说明并经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由第二完成人现场答辩。不符合此条件者,取消项目答辩资格。

第十九条 获奖候选项目报经奖励委审批后,进行网上公示。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荣获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中国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及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及其完成单位(以申报单位为准)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报道先进材料,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该项目的评选资格。已获得奖项的,则取消奖项,收回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全国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者将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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