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测绘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国测绘学会设立会士制度。
第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会士,是中国测绘学会设立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分为会士和荣誉会士,为终身荣誉。
第二章 会士提名条件
第三条 会士提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测绘地理信息学科发展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2.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教育、科学普及、科技发展、行业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积极参与中国测绘学会活动,为中国测绘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4.为中国测绘学会与国(境)外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 会士提名
第四条 中国测绘学会会士每两年提名、评选一次。
第五条 会士评选采取提名制,会士候选人必须由他人提名产生,不得自荐。
第六条 中国测绘学会会士和团体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各省级测绘学会均可提名会士候选人。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每次最多提名1名会士候选人,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每次最多提名2名会士候选人。
第七条 会士候选人必须是中国测绘学会会员。
第八条每位合格候选人需获得2名中国测绘学会会士或3名本领域内专家(正高级)的同行专家(其中合格候选人所在单位专家2人,外单位1人)给出评议意见。
第四章 会士评定
第九条 中国测绘学会会士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会士评选要严格控制比例和人数,评选出的会士不得超过当年申报者的三分之一。若当年申报较多,当选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人。
第十条 中国测绘学会设会士评选委员会,会士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学会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会士组成。评定过程中严格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会士评选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合格的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士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数。
第十三条 拟授予会士候选人须在中国测绘学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学会党委会和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该候选人正式当选为中国测绘学会会士。由中国测绘学会颁发会士证书。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本人同意可直接授予中国测绘学会会士称号。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两院院士经本人同意可直接授予中国测绘学会荣誉会士称号。
第五章 会士权益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士的权益
1.具有中国测绘学会会士的提名权和推荐权。
2.中国测绘学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时,本会会士可以优先参与推荐。
第十六条 会士的义务
1.会士应履行学会会员的义务,承认学会章程。
2.积极参加学会相关活动,承担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学术咨询、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会士违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学会党委会和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法律惩处者;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对本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七章 外籍会士
第十八条 中国测绘学会外籍会士(以下简称外籍会士)是中国测绘学会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中国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和中国测绘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均可被推荐并当选为外籍会士。
第二十条 授予外籍会士的人数原则上每次不多于5名。由中国测绘学会会士、常务理事、分支机构推荐候选人, 中国测绘学会会士评选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二十一条 推选拟授予外籍会士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中国测绘学会会士候选人提名书》。
第二十二条 对获选的外籍会士颁发证书。获选的外籍会士的有关信息刊登在学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
第二十三条 外籍会士对中国测绘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测绘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测绘学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外籍会士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2月16日中国测绘学会第十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测绘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