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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趋势与方向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11     来源:《中国土地》第6期     浏览:1330次

核心提示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取得了显著成果,初步形成了政策框架、规划体系、工程格局和标准系列。本文提出,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知行合一”,今后我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将呈现“五化”趋势,即科学化修复、多元化投入、市场化推进、产业化发展、现代化管理。

本文引用信息

周远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趋势与方向探讨[J].中国土地,2025(6):29-33.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并将其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基本方略,写进了党的章程和国家宪法。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逐步形成了全国生态修复的规划体系、政策框架、工程格局、标准系列,具体组织实施了四项重点工程:一是在重点区域、流域开展大尺度、大范围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山水工程”);二是在矿产资源丰度高、开发强度大的区域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三是在重点海域海岸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四是在乡村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这些重点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我国组织实施的山水工程,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价为“全世界最有希望、最具雄心、最鼓舞人心的大尺度生态修复范例之一”,并在2022年获评首批“世界生态恢复十大旗舰项目”,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蒙特利尔大会上介绍经验,为解决全球共同面临的生态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目前,我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形成了从陆域到海域、从区域到流域、从高原到平原、从国家到地方的空间格局。 

立足新时期,要完成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历史使命,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顺应大势,科学研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把握规律性、提高科学性、增加主动性。总结多年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五化”(即科学化修复、多元化投入、市场化推进、产业化发展、现代化管理)的趋势将日益突出,我们应积极推动、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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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化修复,步入高质量发展新轨道

随着生态修复实践的深入,科学性修复、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今后工作的必然要求。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树立大生态理念。在宏观上,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深入研究地理与地质、陆地与海洋、地上与地下之间的重大耦合关系,按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客观法则,科学研究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律,深化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在中观上,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立足区域和流域,深入研究各生态系统之间的内在耦合关系,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构建修复治理大格局。在微观上,强化系统观念,着眼工程尺度,掌握具体生态要素之间的直接关联,对各种生态要素进行一体化保护修复。即使在“点”型的矿区生态修复中,也要点面结合,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既治理采矿的“点”,又修复生态的“面”,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矿内矿外进行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以取得整体性成果和根本性效果。

编制科学性规划。大生态理念应体现在生态修复规划上。在宏观尺度,编制全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统筹陆域海域、兼顾地上地下、协调空间时间、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生态修复整体大的格局。在中观尺度,编制生态修复重大专项建设规划,聚焦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屏障,在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统筹布局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在微观尺度,编制单项工程实施计划和具体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运用合理修复方式。在整体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有其自身发展演化的客观规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恢复的能力。治愈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首先要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给大自然休养生息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依靠自身的力量恢复生态系统平衡。同时,自然恢复的局限和极限,对人工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留下了积极作为的广阔天地。因此,我们要把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

力求取得综合效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子孙后代留下水清山秀的生态空间。因此,笔者认为,谋划生态保护修复顶层设计、布局重大工程,必须坚持生态效益第一,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同时,要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加快研究探索“两山”转化的有效路径,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并按照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好生态修复的成果,发展生态化产业,助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的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此外,要按照“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的要求,不断丰富生态产品,努力增强生态系统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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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投入,拓展资金和发展新途径

生态修复具有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成果见效慢的特点,而政府财政投入虽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面对量大面广的艰巨修复任务,仍然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入。

具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政府管控与产权激励并举,增强生态修复合力;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提出主要参与模式、参与重点领域、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制定了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五个方面的支持政策。

具有可供运用的多种渠道。常见的可运用和可争取的生态修复资金渠道有: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政府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中央层级发行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政策性银行资金(优点是信贷额度大、周期长、利率低)。自然资源部已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近些年,全国生态修复已得到各级政策性银行支持资金3500亿元左右。

具有各地诸多的成功经验。内蒙古乌梁素海山水工程的实施、安徽淮北绿金湖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山东威海华夏城废弃矿山的修复利用等,都为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实践证明,多元化投入、多主体参与,是破解生态修复资金瓶颈的关键所在,是保证生态修复取得综合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多条腿走路,通过政策激励来激发市场的动力、活力和潜力,鼓励支持各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国家政策重在指方向、定原则、明目标、强激励,并要求各地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落实措施。因此,必须克服对政策文件照搬照抄、层层转发等形式主义问题,真正使政策落地落实并得到充分应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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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运作,形成激发动力新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投资就有市场。投资多元化,会促进市场化。总结近些年的工作,生态修复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

推进生态修复市场化依据的政策很充分。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一次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进行部署;早在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具备在全国推进市场化的条件和潜力,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呈现出从无形到有形、从自发到自觉、从无序到有序的趋势。

生态修复市场潜力很大。仅2018年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组织实施的山水、矿山、海洋生态修复这三项工程,中央财政就通过资金奖补的形式投入1200多亿元。若地方对应投入全部到位,项目投入总规模将达到2500亿~3000亿元。此外,全国生态修复领域还争取到政策性银行金融支持35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许多大学都设有生态修复学科(有的由二级学科升为一级学科),许多研究机构也设有生态修复重点实验室,建筑、地勘、水利、交通等企业都在踊跃竞争生态修复市场。可以说,从理论研究、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到后期管护等各个环节都已逐步形成专业队伍,生态修复市场已初具规模。今后,各地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生态修复方面的投入将日益增加,加之社会资本的加持、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全国生态修复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是很大的。

生态修复的市场类型和功能较为丰富。在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下,通过政府部门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生态修复会形成多种市场类型和功能:一是工程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工程市场成为必然;二是成果市场,生态修复后会增加生态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会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指标,而复垦后的土地也有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些修复成果的转化应用,都要依托市场功能的发挥;三是技术和信息服务市场,生态修复离不开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且其提供的规划设计、信息咨询、技术装备、产品专利等服务,正是生态修复市场的需求。笔者认为,应通过推进生态修复市场化建设,培育生态修复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带动社会就业、做好做大生态修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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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业态

产业是一个集合,既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的集合,也是国民经济以某一标准划分的市场主体的总和。产业居于微观经济细胞与宏观经济整体之间,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总量和质量。目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产业,但产业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其发展步伐也在加快。

一般而言,产业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产业以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推动企业集群式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打造系列化品牌,推行行业集约化管理,进而增加市场整体竞争力和行业优势。笔者认为,推动生态修复产业化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发挥产业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应通过制定生态修复产业发展规划,准确判断和把握生态修复市场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确定发展的主要路径,并提出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科学引导生态修复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强有力支持。笔者认为,要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落实好国家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各项政策,在搞好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同时,在资源配置、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激发有效市场的功能,通过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市场机制,做强做大生态修复企业,培育产业规模发展的“龙头”。

努力培育产业发展体系。市场化的推进在客观上推动了产业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方向和思路,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有序竞争,逐步推进生态修复市场体系的建设和产业体系的形成,形成合理的市场分工,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不断优化与关联产业的耦合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行业整体性发展。

依靠科技赋能打造品牌。产业离不开产品,产品离不开企业。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创新主体。笔者认为,应充分激发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和内生动力,坚持需求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在适应和满足当前市场需求的同时,适度超前引导市场,研发创造更多优质的生态服务产品,打造生态修复知名品牌,发挥好品牌效应。同时,要通过技术创新,加快生态修复技术提升、装备升级改造,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增加市场竞争力。

加强管理与服务。笔者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规划引导、政策供给、信息咨询等服务,同时强化监管,健全机制,营造公开、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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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新体系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一些重大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且关系到多元主体和利益,必须将现代科技手段与法治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

推进数字化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是当前困扰生态修复工作有效开展的突出短板。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这是一项全新的重大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对于生态修复工作,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加快实施这项工程,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摸清家底,通过数字集成和科学评价,尽快搞清自然生态资源分布、规模和质量,特别是要掌握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问题和动态变化,并及时开展预测分析,适时进行生态预警,掌握工作主动权,既为有效保护、科学修复和有力监管打好基底,又为推进数字化管理、开展适应性管理、强化法治化管理提供依据。

进行适应性管理。笔者认为,生态修复必须依靠技术进步。一方面,要将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监测技术、传感技术等现代化科学技术融为一体,准确获取真实数据,精准进行问题识别,并科学制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技术;同时,要采取影像比对和实景三维等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全周期、全过程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对生态修复的全程监测和管理,因地因时制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不仅要科学有效应对来自外部的变化和挑战,还要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效力。

实行法治化管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笔者认为,生态修复必须被纳入法治化管理。

一要尽快进行立法。目前对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定多散见于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而随着生态修复广泛、深入的开展,亟须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要建立责任体系。对财政投入的修复工程和项目,要明确当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压实施工企业的直接责任,落实立项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要健全监管机制。首先,要强化自然资源督查、执法职能,并增加日常业务监管;其次,要发挥相关部门作用,通力协作,提高监管效能;最后,要加大公众监督作用,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强化监管,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的错修复、违背自然规律的乱修复、搞形式主义的假修复等行为。

(作者为自然资源部咨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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