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其中,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就是亟待健全的一项基础制度。
与土地等资源一样,数据产权登记不仅是产权界定的基础,也能更好服务于相关事实确认、权属界定和监督管理,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市场的建设运转保驾护航。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迫切需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重要战略性数据资源的服务支撑。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企业生产了大量地理信息数据,像北京、上海、贵阳等大数据交易所已有几百种地理信息数据产品挂牌登记。但这些数据产品种类多样,登记主体绝大多数为企业且存在重复登记等问题,亟待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2022年,我国创造性提出了“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但总体上看,全国统一的数据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还未实现“登记机构、登记平台、登记效力、权责范围、登记凭证”的统一。由此导致现有数据登记实践缺乏统一法律政策依据、各地登记程序不一、登记平台缺乏统一管理、数据产权划定不清晰且地理信息数据登记专业性体现不足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要加快推动地理信息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利用。
一是加快研究地理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探索解决现有的数据登记中对各类数据产权的划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明确政府和企业掌握的地理信息数据的所有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归属,为后续地理信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和其他地理信息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利益分配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探索建立符合地理信息数据特点的登记配套制度标准。地理信息数据是与位置相关的数据,具有其他数据所不具有的独有特点。现有的地理信息数据产权登记案例中,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性体现不足。为此,需要探索建立一套针对地理信息数据自身特点的数据合规检查、质量和价值评估的配套制度标准,规范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首次登记时的相关服务行为。
三是探索部门间和部门内的协同机制。厘清相关部门在地理信息公共数据登记中的工作分工,探索行业部门间地理信息公共数据登记的协同机制,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地理信息公共数据生产、保管和使用单位各自的登记职责和义务。
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数据资源和新型生产要素,地理信息数据不仅是数字中国建设的时空基底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更关系到国家安全。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后,我们还需要加快探索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流通交易等工作,通过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并依据更完善的制度和技术保障扎牢数据安全网。如此,才能让地理信息数据在合规流通中激活创新动能,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服务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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