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8日,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接到上级移交的某公司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案件材料。经初步核查,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乙级测绘资质申请期间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造假、骗取技术装备发票等行为;在2018年乙级升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期间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造假、骗取技术装备发票、办公场所材料造假、公司分立证明材料造假等行为,违反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2022年10月19日,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但该公司收到通知后依然开展测绘活动,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22年12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先行吊销该公司测绘资质证书,其他行政处罚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行作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据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某公司违法所得408万元;处测绘约定报酬额一倍的罚款;没收11幅涉密测绘成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已完成复审换证,符合2021版资质标准,违法行为已终止,应免予处罚。经调查,该公司在复审换证中继续使用原造假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首违不罚”的规定,且该公司自2017年9月以来持续开展测绘业务,多个合同执行期限到2022年,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也不适用免予处罚的规定。
焦点问题及分析
不适用“首违不罚”的认定和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认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多年多次实施资质造假,违法所得与合同标的额巨大,不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且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该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后,在2017年~2022年持续开展测绘业务,其间通过复审换证继续使用虚假人员材料维持资质,并未主动纠正违法状态,其违法行为始终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继续状态且复审换证行为不能产生豁免历史违法、中断违法继续状态的法律效果。本案追诉时效自其持续实施的违法执业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至立案查处时未超过2年追责期限,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
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收集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造假、骗取技术装备发票、办公场所材料造假、公司分立证明材料造假在内的多类证据。上述证据证实涉案公司不具备测绘法规定的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案件管辖与跨层级协同以及“先行吊销”的合法性、正当性
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2.1条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测绘类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当事人注册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涉案公司注册地为A省,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管辖权,符合管辖规定。上级部门将线索移交省级部门查处,形成了“线索移交—立案查处—情况反馈”的闭环,体现了“大执法”格局中上下级协同配合机制的合法性。
依据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和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本案中,某公司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仍继续违法开展测绘活动,存在持续危害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现实风险。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决定。该措施有明确的违法事实依据(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有法定的职权依据(测绘法第六十六条),程序合法,且明确“其他行政处罚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行作出”,体现了行政比例原则,未超越合理限度,依法具有正当性。
围绕本案分析,对执法工作的启发:
一是健全资质申请实质审查机制,将其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涉案公司在两次资质申请和复审换证中均存在造假且能通过审查,说明审查环节存在漏洞。建议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联网核查人员社保、发票等关键材料并进行交叉验证。同时利用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重点核查,提高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形成有效威慑。
二是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的认定。涉案公司提出“复审换证后违法行为终止”的抗辩,反映企业试图通过行政程序中断行为以规避处罚。应建立历史行为追溯机制,在复审换证时回溯审查历史申请材料;明确“继续状态”的认定标准(时间连续性、手段相似性、人员延续性、业务关联性);在执法文书中详细阐述认定依据,明确复审换证不构成继续状态的中断事由。
三是依法及时采取先行措施和行政强制。仅靠“责令停止”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建议充分运用测绘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权,建立“责令停止+强制措施”组合模式;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的,依据工作规程第3.3条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采取“部分处罚先行作出、其余待查决定”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执法的灵活性与合法性,值得推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涉案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诚信体系。A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有益的执法经验和制度借鉴。建议进一步强化实质审查、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