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关于质量和质量管理的要求,适应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高质量发展及监管新形势,衔接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监管要求和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求,切实发挥质量对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的保障作用,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10个省直部门、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和省海洋局有关处室及事业单位的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5月14日—5月29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参考了《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山东省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进行规范化指引。包括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单位、测绘质检机构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管理机制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一)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规定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委托方在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中的职责。规定项目合同、分包、技术设计、登记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监理、成果汇交等有关质量活动的制度、要求。 (二)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对于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和质量信息的应用。规定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电力、海洋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要求。 (三)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规定省级和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规定列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对象的情形。规定质量检验结论异议的处理流程。规定监督检查的结果及其公布、处理和特殊情况处理。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二)质量控制。是指为保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三)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是指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作业部门承担,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由项目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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