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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浏览:1957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关于“坚持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方针,为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激励创新,营造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国测绘学会决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中,符合当代科技发展方向,技术水平先进,创新程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有效应用或已进入市场运营的科技产品。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的范围包括:大地测量与导航、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领域中用于地理空间信息获取、处理、测定、表达和应用的各种软件、硬件和集成系统等工具性质类产品。

各种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以及单纯的地图、数据集等地理信息成果产品不在本认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 中国测绘学会成立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认定专家组和秘书组,具体负责本项认定和发布工作。职责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及解释《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办法》、领导与监督本领域创新产品的认定与发布工作、审批创新产品的认定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认定委员会由中国测绘学会的领导、管理部门有关业务负责人、业内院士和特聘专家(包括下属专家组和秘书组的负责人员)等组成,对外使用中国测绘学会印章。

(二)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专家组在认定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通过专家主审、分专业组评审及专家组审定过程,负责对受理申报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评审、提交认定结果,并协助认定委员会进行公示产品的异议处理。专家组可下分2-4个专业组以方便评审,对每个申报产品要求有不少于3位专家主审。专家组成员将根据每年申报产品的数量、类型和专业构成等情况,从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专家库中抽取构成。

(三)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秘书组在认定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创新产品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产品公示与发布;负责维护、运行可供网上查询和监督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信息库;以及负责认定委员会、专家组活动的秘书工作等认定与发布活动的日常工作。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客观的原则。认定结果通过《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目录》公开发布并为产权拥有者颁发“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证书”。中国测绘学会建立可供网上公开查询和监督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信息库。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其持有的创新产品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产品的组成部件或关键技术的全部、大部或核心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三)产品技术先进、创新度高。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艺获得专利或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制定、并被同类产品采用的技术标准。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产品、在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软件测评中获得推荐的优秀软件产品或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均可作为已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产品优先认定。

(四)产品已经得到有效应用、并已经进入市场运营,已取得相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向中国测绘学会提出申请,填写《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明。

(2)说明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明;属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若属中外合资者,应附股比说明)。

(3)说明产品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产品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明、软件测评证明、产品采用标准或规范等)。

(4)说明产品进入市场及产品质量水平、产出和应用规模的证明材料(如,测绘硬件产品需出具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软件产品需出具国家有关权威测评机构组织的产品测评的推荐证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财经证明;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证书;产品应用的工程项目及规模证明等)。

(二)辅助证明材料

为对产品、申请单位和申请书作进一步说明,申请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查新报告、产品试验和验证材料、国家和省(市)重点新产品、专利新产品名录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列入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的证明(完成项目需提供验收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及产品生产规模及效益的证明文件、产品图片、照片等辅助说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在近三年内取得或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和提交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与《附件》材料(1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中国测绘学会。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对申报产品的认定评审工作分形式审查和专家组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形式审查

由认定秘书组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提供认定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凡通过形式审查者,可提交后续的专家组评审;否则退回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要求其补正后再送评。

(二)专家组评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产品,由认定专家组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及评审规则》(详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认定评审。

(1)评审的指标体系包括四项一级指标和12项二级指标;

(2)评审采取专家独立主审、分组评审和专家组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每个产品须有3名专家主审,填写《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专家评审表》(详见附件三),并按附件二1.2的规定确定是否同意推荐认定该产品;

(4)分组评审和专家组集中评审按附件二2.3、2.4规定进行,均在汇总前项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投票表决确定认定评审结果;

(5)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由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专家组评审情况汇报,讨论审议专家组提交的认定评审结果,经认定委员会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并通过中国测绘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三周。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列入《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目录》,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向产权拥有者颁发《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中国测绘学会申报变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申请转期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于有异议的认定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中国测绘学会投诉或举报,中国测绘学会将据情进行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认定申请单位应对提交的各种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的,将从《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目录》中将其删除、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三)经查实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在认定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并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对发现被认定产品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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